第五十六条

有效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辞职被接受的;

(二)被罢免的;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