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辞职被接受的;(二)被罢免的;(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四)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