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直接选举的代表由实际执行机关向代表的同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实际执行机关向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再由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上一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并告知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及代表本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