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各种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各种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