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各种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各种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