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