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委托的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的代表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的代表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