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代表小组的组建工作,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三人以上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按照原选举单位、行业系统、工作单位、居住区域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本小组代表推选产生,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及其活动,也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三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