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有关机关、组织要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责任制,严格办理程序,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组织目标考核内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有关机关、组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核提出意见。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按规定要求办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承办机关、组织直接责任人直至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