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