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