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七条已废止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开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经批准可以延期;超过法定期限未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