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六条已废止中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