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禁止开办下列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的;(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经济发展规划的;(四)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