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禁止开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的;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经济发展规划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