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区内鼓励兴办下列项目:(一)出口加工工业;(二)高新技术产业;(三)产品能够替代进口的;(四)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五)以旅游、金融、贸易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