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三条已废止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资经营;(四)国内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五)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六)租赁经营;(七)购买开发区的债券和股票;(八)属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的方式经营;(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