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

(五)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的债券和股票;

(八)属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的方式经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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