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以及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对他们实行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