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执行职工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各项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