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开发区内的企业及其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交纳保险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