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人按月(或者月以下期限)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由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