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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效
开发区内的企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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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