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开发区内的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和企业盈利等情况,逐步有所提高。提高幅度由企业征得工会意见后确定。企业停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补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