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能源、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