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强农村水环境监测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