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强农村水环境监测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