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