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单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排放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三)没有完成原有污染治理任务而进行改建、扩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