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奖励。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区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在保障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有偿转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