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