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