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安全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