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及其他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及其他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