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在江河、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污染废弃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