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禁止在毗邻江河、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滞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