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停运期间,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