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