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