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事业单位、工商户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