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