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