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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