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本省行政区域内上游省辖市、县(市)出境水质超过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下游省辖市、县(市)作出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