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别编制《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河南省水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