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十八条已废止跨县(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