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