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