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