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供水、卫生等有关部门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