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保护工程建设。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