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城镇饮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