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十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