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