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在示范区行使职责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保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区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