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八条有效管理局局长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国(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